回覆列表
-
1 # 律師千江月
-
2 # 山重水複111
應該是說清楚了,18年應為2018年,從合同的內容上看,不可能理解成為十八年。所以只能付款時間非常明確,應照此履行。
-
3 # 太原律師團隊
單看這句話,好像是約定明確。
但是,有例外。如果在付款日期約定之外,還有其他的付款條件,比如說,要先交貨,而賣方沒有如期交付符合合同內容規定的貨物的話,就可以認為付款時間約定不明,出現合同調整的情況。甚至可能因為沒有實際交付貨物,而導致解除合約。
因此不能籠統的說是否約定明確。要看合同整體的相關條款。才能夠下定論。
另外就是合同簽訂的時候,必須是本著雙方公平自願原則,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合同才有效。否則約定再明確,也是無效合同。
這句話約定的很清楚,你的最後付清貨款的時間是2018年1月1日。
是18(數量)年,還是2018年,你想說這個約定不清嗎?
如果你認為這個約定不清的,按普通人常理判斷應當是2018年,而不是18個年頭。從常理分析,貨款不可能長到要18個年頭付清。如果是18個年頭付清,那麼1月1日的約定也說不過,常理不會這麼說。很多人喜歡將2017、2018年縮寫成17年和18年,很普遍。
因此,約定18年1月1日付清貨款應當理解為2018年1月1日付清。
另外,“否則”的約定,是說你到時候付不清貨款需要支付利息,並不是說你2018年1月1日不用付清貨款。這是對你違約期間的利息的約定。平時書寫合同的時候經常這麼寫。
當然如果你能表達的更清楚點更好。比如這麼表達:
買方應當在2018年1月1日前付清上述貨款。如果買方到期未付清貨款,逾期期間,逾期金額按月利率2%付息,付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