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訊,2018年6月20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釋出的“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資訊公開”顯示,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處罰資訊顯示,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罰款525元,合計罰沒款692.5元。
該罰單因假藥和處罰額等,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有網友質疑“為什麼只有罰款,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為什麼僅僅處罰了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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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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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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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u201314
售賣假藥良心何在,如果真是救命的藥,出現假的,那麼病人是何處境,如果換做是製造假藥的家人用了假藥,自己又會是何感受,天地良心,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再說國家對於售賣假藥,這種處罰,個人感覺處罰的比較輕,如果真要是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受害者是多麼的無辜呀,所以一定要嚴厲打擊他們,給他們致命一擊,讓這些作假的人徹底的癱瘓,以示警告
我總算是知道為什麼高俊芳之流肆無忌憚地造假疫苗了,這種撓癢癢似的處罰明顯在應付。如此這般,與假藥的利潤相比,大家都知道這些醫院會幹什麼了。
第一與食品安全的處罰相比,這個案子對假藥的處罰簡直太小兒科,毛毛雨了。工作中我遇到過一些食品安全的案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歷史上最嚴格的食品安全法。舉個例子,有的一些小雜貨店,萬一貨品檢查不及時,被查到有過期食品。即使小到一包口香糖,一兩塊錢,也算有違法所得,罰款五萬起。至於其他的售賣沒有中文標籤的食品等,罰款都是5000起。這樣的案例很多,各地都有發生。因為幾塊錢的貨值,被罰50000的案子網上有很多,有興趣的答友可以自行檢視。所以與之對比,發現了假藥,還有違法所得,就罰幾百塊錢。這是罰酒三杯麼?這樣的話,恐怕要培養個嗜酒者出來吧?
第二這個案子中醫院銷售的是假橘紅,食藥監局認為只是藥效不足。可是對於藥品而言,所謂的藥效不足,就是假藥。長生生物的疫苗不就是藥效不足麼,對於它屬於假疫苗,這已經不需要爭論了。所以對假藥,從對人體的危害來說,我認為必須處罰得比食品更為嚴格才對。
第三本案中青島食藥監部門認為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乍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可是從我們法律的角度看來,這有些避重就輕,敷衍了事。因為食藥監部門僅認為醫院入庫記錄不合理,從一大堆相關法條中撿了一條比較輕微的處罰。
所以呢,我認為如此罰酒三杯的處罰,只能讓造假者的單子更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