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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報所需條件: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和移交政府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傷殘軍人的人員。(依據民政部2007年8月1日施行的《傷殘撫卹管理辦法》)

    二、申報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始傷殘評定檔案材料,原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證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三、辦理程式:

    (一)本人向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並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本人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原始傷殘評定檔案材料,原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證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三)換證人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換證審批表》一式四份、複查表,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收集材料,作出初審意見後報區民政局,再由區民政局做出審查意見,將符合條件者上報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換證資格的,報省民政廳審批。

    (六)省民政廳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省民政廳根據殘情鑑定,寫出綜合報告,審查認為符合換證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所在地對其公示,時間為7天,無異議後,在《換證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發放新的《殘疾軍人證》。不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學鑑定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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