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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凱利

    從法理和實踐這兩方面看,應注重從以下幾點予以理解:

    一、中國(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這一規定明確說明了,公司股東一經出資,便形成了獨立的公司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公司經營資不抵債,透過法定程式進人破產清算,只需以屆時公司剩餘資產,按法定順序償付,不管到時債權人是否受償和受償多少,都不需要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債務由公司負責而與股東無涉。

    二、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清算,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關於破產清算後的清償,也有嚴格的順序規定。只有公司一般財產處置所得在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的剩餘,一般債權人才可能受償。

    三、我們說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債務與股東無涉,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有過錯的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譬如說,股東出資沒有到位、違規以公司資產為股東和高管個人擔保、股東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危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這些行為的股東和高管,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公司的財產歸還於公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便公司以完整的財產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當然,以上僅就公司性企業資不抵債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而言,不涉及承擔無限責任的私企和個體工商戶。

  • 2 # 搞嗨喲

    企業資不抵債後,主要有兩條路可走,一是企業重組,二是申請破產。

    第一,企業重組。企業重組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資產重組、負債重組和產權重組方式,最佳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因此,重組後,債務問題自然得到最佳化解決。

    第二,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中國企業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透過清算方式清理債務,公司股東僅需要承擔相應股份有限責任,多出部分無需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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