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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不是。口頭放棄繼承權,沒有作用。

    結合題主問題,稍作延展——有繼承權卻不能繼承,只有三種情況:一種屬於被動,一種屬於主動,還有一種屬於“不懂法”、依法“丟”了。其中:

    被動不能繼承,指的是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且未得到寬恕。主動不能繼承,指的是繼承人自願、主動透過書面放棄繼承權。“丟”了,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一份屬於遺贈性質的遺囑,而受遺贈人又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接受表示,被法律強制“放棄”了。

    分別用相關法條解釋一下:

    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主動放棄繼承權

    這就是題主所問的問題。

    放棄繼承權,必須要書面: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注意上面兩個字:書面。沒有透過書面做出放棄表示,不能認定為主動放棄。

    所以,題主提到的“口頭放棄繼承”,意義不大。

    “丟”了

    特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一份遺囑、將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情況,例如,爺爺訂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注意這個規定中的時限:受遺贈人,必須要在得知受遺贈這件事之日起60天內做出接受表示,否則,預設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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