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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先明754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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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魏大哥
[cp]36棵樹長錯地方了
2018年3月,我發現我的果樹被人毀了一大片,我就攔住當時的一輛施工機械,他們為了施工方便,毀了我的果樹,事情我毫不知情,經過辦事處調解,司法所調解,派出所調解,在辦事處主任翟建明的主持下,共同在現場透過清點,丈量確認對方私自毀壞了我的果樹,碾壓了我的果園,共計毀壞果樹36株,碾壓果園6米寬50米長。幾天後,我卻被長垣縣公安局以影響重點工程施工,羈押於長垣縣看守所。
我的36棵果樹怎麼了,是不是長錯地方了。
前後對照[/cp]
依我之見:既然都已明確是“正當防衛”,依法不必承擔任何不利的法律”後果”。
根據提問者所述情形,即現實生活中遭遇了不法侵害並及時予以制止,且極有可能造成了對方的損害,無論是對方人身生命和健康,還是財物損失,那麼,防止者是否依法該承擔“後果”呢?那麼,這裡所謂“後果”又是什麼意思呢?
依我之見一一這裡所謂的“後果”,實際上指的是法律責任,即使打傷丶打死了不法侵害人是否承擔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損壞了不法侵害人財物是否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那麼,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時,立即制止不法侵害確認為“正當防衛”行為時,會負責任嗎?或者說有什麼不利“後果”呢?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條已經明文規定:A,為使國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合法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適度制止的行為,叫正當防衛,依法不負責任;B,對正在行兇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等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制止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依法不負責任。
請注意一一上述法律規定十分明確告訴了每一位公民“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失的依法不負責任,“無限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責任。
所以,一旦確認為“正當防衛”丶“無限正當防衛”依法不負責任,即依法不能有不利的“法律後果”,請每一位共和國公民們在國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丶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時及時勇敢地拿起正當防止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作鬥爭吧!
如果實在要說有後果的話,應當將正當防衛者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大肆表彰獎勵以建設風清氣正的社會。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