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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林間微語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補充增加了三種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為了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銜接,《勞動合同法》修正了《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可以裁員”的規定,而規定單位在“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時可以裁員。如果企業違背以上規定裁員屬違法行為,員工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正當維權,當然這要在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行,如果員工沒有跟單位籤勞動合同那自身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不過按你說的單位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段裁員的話說明這個單位也夠垃圾的,不用等它裁你,你趁早炒了它才對,另謀出路

  • 2 # 打聽生活

    看到這個提問,我想說這個工廠的方法真是奇葩!是誰想出來這樣的方法,真是太有創意了。

    當然,反過來說,工廠遇到困難也是在所難免的,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進行裁員,也是正常情況。

    所以這個事情的關鍵,就是工廠有沒有按照規定裁員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這種情況下,如果因為經營問題導致工廠無法繼續使用這麼多工人了,那麼原則上公司是可以進行裁員的,但前提是要提前公示和告知員工,並徵得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二、這種情況下裁員,應當按照N+1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了,那麼就按照N補償即可。

    我想之所以出現搖號、抓鬮的情況,我想有兩種情況。

    一、這個工廠待遇非常好,員工都不想走,想留下,所以透過這種方式來選出裁員物件。

    二、這個工廠真的不行了,員工都想走,都想拿經濟補償金,所以最後確定出這樣一個方式。

    總之,工廠要是能證明自己的確處於經營困難而要進行裁員,那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

  • 3 # Sir聊HR

    我簡直大開眼界了,沒想到工廠還有“搖號”“抓鬮”裁員的新玩法,我很“佩服”工廠的人資部門和相關領導,他們的“管理水平”真的很不一般,這變著法兒的裁人手段很溜啊。但不管工廠怎麼變著法兒的裁人,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行為。作為員工,必須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能任工廠擺佈。

    在我看來,工廠透過“搖號”“抓鬮”的方式變相裁人,顯示出了工廠的冷漠無情和管理無方,更表明工廠缺乏人性管理和責任擔當。如果工廠真的對員工負責,就不應該用“搖號”“抓鬮”這種荒唐的手段,而應該敢作敢為,光明正大的對被裁的員工進行溝通和補償,這才是工廠分所應為之事。

    我在想,工廠為什麼要採用“搖號”“抓鬮”的方式裁人呢?想來想去,這“搖號”也就是說員工裁員要一個一個排著來,告訴員工們要裁員的人還有很多呢,不急我們慢慢裁。這“抓鬮”意味著工廠裁人不按員工的能力和績效來裁人,而是看誰的運氣差,誰運氣差就先裁誰。我透過工廠的這種做法,分明感受到的是工廠的傲慢和霸道,完全不考慮員工的利益。

    我不知道工廠這樣裁人有沒有給你們員工補償,你也沒有在問題裡面說明。我想說的是,如果工廠這樣裁人不給你們員工任何補償,那一定不能答應,你們員工必須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經濟補償。其實按法理來說,公司裁員沒有合理合法的理由,透過滑稽的“搖號”和“抓鬮”方式裁人,就是一種確鑿無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應該支付員工二倍賠償金才是。但考慮到工廠的裁員也得到了你們員工的認可(其實這種認可是不得已為之的),所以能拿到經濟補償就不錯了。

    在這裡特別說明兩點,一是經濟補償不能只按照最低工資計發,必須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這一點非常重要。二是補償多少個月的事,這個就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了,員工在工廠幹了幾年,就支付幾個月的工資。這兩點記住就是了。

    總的來說,我認為工廠採用“搖號”“抓鬮”的方式裁人實在讓人不可理喻,也不管工廠如何的變換手法,工廠的裁員行為必然都是違法行為,必須要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工廠不給補償,員工可以聯合起來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這種裁員投訴是必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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