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作為欠債人欠銀行錢也把資料交給了銀行,但銀行未經本人同意就把個人隱私資料交給了第三方,這樣是否侵權?2.市面上的第三方百分之百都是正規公司嗎?問工號也不答,3.看了看工商局的條例,除銀行國企金融外,好像做金融行業的要有金融牌照才行,而且經營範圍裡面也沒有寫催收這項,那麼第三方公司這樣屬於超範圍違法經營嗎?那作為一個普通人能否就上面的問題對第三方或銀行提起訴訟呢?麻煩有懂的律師幫忙解達一下,謝謝
-
1 # 遠方YF
-
2 # Nehemiah
你好,本人在金融風控領域工作6年,對於貸後管理比較熟悉(附有真實某銀行和催收公司的合作協議內容),看到你的問題,想分享下我的觀點。
對於你的問題,答案如下:其一:銀行未經本人同意就把個人隱私資料交給了第三方,
答:違約提醒或催收在借款協議裡是有的,而且第三方未將個人資訊用於牟利,僅僅在雙方合作的範圍內開展工作,故不違法(除非第三方向外洩露你的個人資訊,這就違法了);
其二:市面上的第三方百分之百都是正規公司嗎?
答:市面上不是所有公司都是正規的,但是你可以去查詢催收你的公司,看看他們在工商網上資訊是否正常,從而判斷這家公司是否合規。
其三:看了看工商局的條例,除銀行國企金融外,好像做金融行業的要有金融牌照才行,而且經營範圍裡面也沒有寫催收這項,那麼第三方公司這樣屬於超範圍違法經營嗎?
答:金融牌照和營業執照是不一樣的概念,比如P2P,網際網路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他們都是沒有金融牌照的,但是他們卻可以做貸款的事情,但是目前對於這塊也監管的比較嚴,所以後續會越來越正規化,持牌化。那對於第三方催收公司,他們在得到工商局批覆的營業執照,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展工作就不會違法。
具體說明如下:(1)銀行與第三方催收機構,一般都是有委託催收合同的,合同內容基本是雙方合作範圍、保密條款以及合作方式等有相應的規定;
(2)銀行在於借款人簽訂合同時,裡面對於違約提醒這些會有相應的規定,他們會採取合法的方式來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從而達到提醒或清收的目的,而這些合作也是建立在客戶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的。只要借款人簽署了合同,就相當於預設裡面的所有條款;所以提醒以後簽署任何協議,必須要耐心看完,導致被套路。
(3)目前與銀行合作的機構,一般通過催收系統來對接管理,全流程可以做到資料脫敏,所謂的資料脫敏,就是客戶的資訊被加密了,一般採用MD5或者SHA256方式來完成,這樣對於第三方機構,只能通過系統做觸達客戶,完成催收工作,並看不到客戶明文資訊,所以這個不算洩露個人隱私,這也是目前採用最合規的方式。就比如你去貸款的時候,也會拿你的資訊去找第三方資料機構進行核驗的,算洩漏嗎?其實不算,在你簽署合同時,已經授權他們可以去這麼操作,當然也別想說我要去改變合同,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都是標準合同,是考慮到絕大部分風險點的,除非你不想貸款,否則必須按照他們的合同模版來(客戶有自主選擇的地方除外)。
(4)銀行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可能出現違法的現象,比如出現罵街、威脅、恐嚇等暴力催收手段,這些都是目前法律所打擊的,一告一個準。但銀行接入的合作機構,一般要求都很高,在業內都是比較合規的,才有資格與銀行合作,因為他們對於第三方合作機構有一套完整的評估體系和監控手段。
(5)第三方機構成立,是由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其營業範圍就是對於金融外部服務,如營銷、催收等,這些都是在營業執照範圍內的,所以受法律保護,除非違規、假冒辦理虛假的營業執照或者無證營業等,但這種可能性比較小,可以去企查查或者天眼查或者工商局官網核實下催收公司的具體資訊。
(6)具體協議,已脫敏處理,僅供參考
綜上所述,如果你告他們的話,唯一幾種可能是:
1.第三方機構將你的個人資訊洩露給外部其他機構,資料個人隱私洩露;
2.催收公司出現暴力催收或者涉黑現象;
3.催收機構聯絡你未曾在平臺上留下的聯絡人,比如親屬或朋友。這三種情況屬於違法現象,你可以嘗試去告他們。
總歸來講,逾期是個比較麻煩的事情,對於以後的也不是很好,所以本人覺得如果不是特別的經濟危機或者破產,考慮儘早的處理下,要不然到最後越來越麻煩,內心一直不踏實。
目前徵信越來越被重視,所以珍愛信用,才能走得更遠。
-
3 # 勻楓財技大兜底
先給大家看一個有營業資質的第三方外包催收企業的營業執照。
1.銀保監會要求銀行合作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必須有外包催收的營業資質。也就是在營業執照上,必須在營業執照中寫明“接受金融機構委託進行催收”。同時銀行在引進合作第三方催收公司時,必須要經過公開招標流程,經過行內的程式審批才能正式開展業務合作。
2.銀行是可以同三方催收公司合作的,這在最早的2009年第60號檔案《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中明確就寫明。銀行可以按照需要將自身負責處理的某些業務活動委託給合作第三方進行持續處理。這其中也包括外包催收工作。而一般銀行如果全部由行內自己做催收,會面臨著成本高,收益低,得不償失的局面。所以委託給三方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是提高了效率。
3.在過去銀行從第三方催收公司合作,基本上就是以回款率作為唯一考核指標。這就導致了催收公司運用各種軟暴力的催收手段進行催收。但是現在不行了。保監會也明確要求銀行同外包催收的合作,不得以回款率作為唯一指標,而且外包催收公司,如果涉及違規違法行為,銀行還得負連帶責任。監管處罰可不處罰三方外包公司哦,只處罰銀行。目前三方催收相對要比以前行為合規多了。
4.但是為什麼很多信用卡持卡人或銀行貸款人感覺催收公司行動詭祕呢。因為現在三方外包也有了新玩法,他們可能會做再次轉包。而轉包給的無資質的催收公司,再進行催收時,一般是不會講明是為哪家銀行工作的,目的就是騷擾和逼迫。所以他們在催收過程中不會講受哪家機構委託,金額多少錢,哪一筆借款等等資訊。只會說“你借的錢你心裡沒數嗎?你什麼時候還錢?”,“你現在有筆欠款啊,已經欠了多少天了,你該還了,你不還我要爆你通訊錄啊”,“欠錢不還啊,要找你的同事啊,打你們單位電話啊”等等。
6.那麼對於借款人來說,應該怎麼對付呢?如果電話開始就報姓名工號以及委託方,同時將涉及欠款的資訊完全披露的話,那麼記得錄音,如果對方合法催收那就可以進行交流。若對方涉嫌違規催收,那就拿錄音進行投訴和舉報。如果接起電話來,不報以上的資訊,直接開始匿名催收,直接掛電話,並向當地通訊管理局舉報,封掉對方的號段(即使用虛擬號碼也一樣能封掉的)。
總結一下。銀行是可以委託有外包催收牌照的催收公司協助催收。但催收的一切過程都有銀保監會的相關規範要求。如果不按規範催收,可以舉報的給監管部門,並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
4 # 特朗木有普
銀行鍼對某一時期和金額範圍內的,會和第三方催收金融機構合作。以前在選擇第三方的時候,一般只考慮追回率,不太考核第三方的合規性,隨著立法完善,金融制度越來越完善,第三方的越來越合規追回欠款,負債背後的機會成本越來越大。
-
5 # 李奧納多先生
當用戶借貸逾期未及時還款逾期,銀行內部會在前期通過電話、簡訊、信函等方式聯絡欠款人催收。
如果欠款人逾期超過3個月,銀行考慮到催收成本會將逾期使用者委託給和銀行有簽約的外包催收公司進行再催收,這些公司是經過銀行授權的合法公司,所以會繼續對逾期人進行更為頻繁和適當壓力的催收。
催收公司採取的催收方式必須在法律底線範圍內進行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上門、仲裁、起訴等方式催收。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及時和銀行或者合法的金融公司積極協商還款,避免徵信受到影響。
如果你的欠款金額過高,達到刑法可追究法律責任的範圍,銀行會根據你的情況進行報警立案處理。
銀行將信用卡催收業務外包並不違法,但是如果第三方催收公司有暴力的催收手段,那就是違法行為,銀行要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銀行將信用卡催收工作外包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銀行因為人力有限,所以基本都會把信用卡催收業務委託給第三方公司,很多銀行都只設有貸後管理部門,並沒有專門的催收部門。目前除了交通銀行、中信銀行等少數銀行自己進行催收之外,很多銀行都是委託給別人。
說到信用卡催收,估計很多人都會對銀行有意見,客戶是欠銀行自己的錢, 按理來說銀行應該是自己催收才對,銀行把催收業務委託給第三方是違法的。這其實都是大家對銀行的怨恨太深的主觀意見而已。
實際上,銀行將信用卡委託給第三方催收公司不違法,也不違規。
2009年,當時銀監會曾經發不過一個檔案,叫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這個通知十三條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實施催收外包行為的銀行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選用標準、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選用的催收外包機構應經由本機構境內總部高階管理層稽核批准,並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單純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所以目前很多信用卡催收公司都是比較正規的,很多都不敢使用暴力手段進行催收,挺多是通過電話、律師函、上門催收等方式進行催收。
如果第三方催收公司有暴力催收行為,給持卡人造成傷害,那就是違法的,銀行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銀行有相關的協議約束信用卡催收公司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大部分催收公司的都會使用合法的手段去催收。但是最近幾年隨著銀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多,催收公司的業務也變得多了起來,特別是對於那些長期逾期不還的賬單(比如超過1年時間不還的),銀行有可能直接打包轉讓給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公司買下這些壞賬資產之後,能催回來越多自己賺的錢越多。所以在利益的驅使之下,有些催收公司可能會通過層層外包的方式把信用卡催收工作再轉包,這時候那些沒有跟銀行直接合作的催收機構就有可能出現暴力催收的行為,比如辱罵,毆打,騷擾持卡人親朋好友等。
如果第三方催收公司出現暴力催收行為,那就是違法的。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髮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儲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