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委託法醫鑑定中心進行法醫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不涉嫌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由派出所調解,治安處罰之後就結案。
但屬於以下情形不得調解處理:
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章 鑑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三十七條 調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製作調解書。
第三十八條
調解處理時,應當製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打架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委託法醫鑑定中心進行法醫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不涉嫌犯罪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由派出所調解,治安處罰之後就結案。
但屬於以下情形不得調解處理:
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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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第五章 鑑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三十七條 調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製作調解書。
第三十八條
調解處理時,應當製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