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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某中學一名16歲高二女生,在醫院產下了一名女嬰。她的父親黃先生告訴記者,去年他得知女兒在談戀愛後讓班主任多留意,並隨時反饋情況給他。但直到女兒臨產給他打電話,他才知道女兒與同校男友發生關係後懷孕了。女兒的事讓這個貧寒的單親家庭一時間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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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李小汪老西

    事件被曝光以後,在網上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隨著事件在網上的發酵,可能當地教育管理部門迫於壓力,已經和學生的家長進行了溝通,並且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發生這樣的事情確實令人惋惜,如果僅僅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學校其實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有6成左右的網友也認為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責任。

    該女生未滿18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校生活和學習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應適用該條的規定,那麼學校要不要承擔責任,就要看學校有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正常的情況下,如果父母知道孩子在早戀,就應該及時的和孩子溝通,告訴孩子早戀的危害,並且要告訴孩子,要保護好自己,防止孩子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

    在早戀這件事情上,所有的學校肯定都是禁止的。從教育管理部門的迴應來看,該名女生與男發生關係肯定不是在學校,只有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遭受的損害,學校才承擔責任,所以,學校開始拒絕承擔責任,肯定是有自己理由的,更何況這兩名同學是戀愛關係,發生關係很有可能是你情我願,根本就談不上侵權的問題。

    不過從情感的角度來看,學校多多少少應該承擔的責任。學生從懷孕到臨產,學校老師竟然沒有人發現這種情況,並且也沒有人告訴該名女生的父親,即便是學校沒有責任,學校也應該及時的通知家長。

    您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呢?

  • 2 # 東海龍皇欽點此名

    教育局的責任,沒把性教育做到位。父親的責任,沒賺到足夠的錢在家看孩子,平時對孩子不夠關心。其實這都是這社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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