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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退耕還林土地,有林權證,別人還能去地裡栽樹嗎?

    實施了退耕還林的土地按照《退耕還林管條例》之規定,是需要變更土地性質,核發林權證的。同時退耕還林工程造林需要連年驗收,驗收合格以後發放退耕還林補助,對驗收不合格,如儲存率較低達不到要求的,或管護不到位,造成人畜損毀的,會下達整改通知書,同時停發退耕還林補助,直至整改後驗收合格,才能補發暫緩的補助。對於連續2年不整改補植的,會對退耕戶採取相應處罰來保證退耕還林的實施。

    因此退耕還林的土地應該始終生長有樹木,而且符合退耕還林造林規程,是不需要再去種植樹木的。

    按照提問者的意圖,風兒分析造成這樣的局面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承包別人的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已經到期

    這種情況比較多,發生的原因一是退耕還林實施初期,很多農戶不相信政策,不願意退耕,為了完成退耕還林工程建設任務,各級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二是退耕還林實施後期,一些精明的投資人提前承包了農民零散的土地來實施退耕還林,這樣就造成了土地的承包期限問題。

    而林權證有個核心內容就是林地使用權期限、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核發時是根據承包合同期限來填寫的,這樣就會出現承包人使用期限到期的情況。

    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申請採伐林木,將採伐後林地(已經變更)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而原土地承包人也只能在採伐後的林地上種植樹木,因為實施退耕還林以後,這片土地已經變更為林地,是不允許再復耕的了。

    所以這種情況下,別人(應該是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也必須在地裡種樹。

    二、承包別人的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尚未到期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包期限很長,還沒有到期,但原承包人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可能是以前的承包費很低,也許還有其它方面的原因,這就需要承包人和原土地承包人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增加承包費、或折價轉讓給原承包人。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原承包人是不得在承包給別人的土地裡再種樹的,真的產生矛盾糾紛可以向當地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尋求幫助。

    三、退耕還林造林失敗且承包人不進行整改補植,造成土地荒蕪

    如果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出現造林失敗,會暫停退耕還林補助的發放,如果承包人不積極採取補植補造措施進行整改,一旦連續2年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會被取消實施退耕還林資格,情節嚴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簽訂的承包合同會依據承包協議被取消,出現這種局面,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透過栽種樹木,補植補造繼續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同時也會獲取緩發的退耕還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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