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土地,有林權證,別人還能去地裡栽樹嗎?
實施了退耕還林的土地按照《退耕還林管條例》之規定,是需要變更土地性質,核發林權證的。同時退耕還林工程造林需要連年驗收,驗收合格以後發放退耕還林補助,對驗收不合格,如儲存率較低達不到要求的,或管護不到位,造成人畜損毀的,會下達整改通知書,同時停發退耕還林補助,直至整改後驗收合格,才能補發暫緩的補助。對於連續2年不整改補植的,會對退耕戶採取相應處罰來保證退耕還林的實施。
因此退耕還林的土地應該始終生長有樹木,而且符合退耕還林造林規程,是不需要再去種植樹木的。
按照提問者的意圖,風兒分析造成這樣的局面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這種情況比較多,發生的原因一是退耕還林實施初期,很多農戶不相信政策,不願意退耕,為了完成退耕還林工程建設任務,各級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二是退耕還林實施後期,一些精明的投資人提前承包了農民零散的土地來實施退耕還林,這樣就造成了土地的承包期限問題。
而林權證有個核心內容就是林地使用權期限、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核發時是根據承包合同期限來填寫的,這樣就會出現承包人使用期限到期的情況。
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申請採伐林木,將採伐後林地(已經變更)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而原土地承包人也只能在採伐後的林地上種植樹木,因為實施退耕還林以後,這片土地已經變更為林地,是不允許再復耕的了。
所以這種情況下,別人(應該是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也必須在地裡種樹。
還有一種情況是承包期限很長,還沒有到期,但原承包人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可能是以前的承包費很低,也許還有其它方面的原因,這就需要承包人和原土地承包人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增加承包費、或折價轉讓給原承包人。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原承包人是不得在承包給別人的土地裡再種樹的,真的產生矛盾糾紛可以向當地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尋求幫助。
如果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出現造林失敗,會暫停退耕還林補助的發放,如果承包人不積極採取補植補造措施進行整改,一旦連續2年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會被取消實施退耕還林資格,情節嚴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簽訂的承包合同會依據承包協議被取消,出現這種局面,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透過栽種樹木,補植補造繼續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同時也會獲取緩發的退耕還林補償款。
退耕還林土地,有林權證,別人還能去地裡栽樹嗎?
實施了退耕還林的土地按照《退耕還林管條例》之規定,是需要變更土地性質,核發林權證的。同時退耕還林工程造林需要連年驗收,驗收合格以後發放退耕還林補助,對驗收不合格,如儲存率較低達不到要求的,或管護不到位,造成人畜損毀的,會下達整改通知書,同時停發退耕還林補助,直至整改後驗收合格,才能補發暫緩的補助。對於連續2年不整改補植的,會對退耕戶採取相應處罰來保證退耕還林的實施。
因此退耕還林的土地應該始終生長有樹木,而且符合退耕還林造林規程,是不需要再去種植樹木的。
按照提問者的意圖,風兒分析造成這樣的局面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承包別人的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已經到期這種情況比較多,發生的原因一是退耕還林實施初期,很多農戶不相信政策,不願意退耕,為了完成退耕還林工程建設任務,各級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二是退耕還林實施後期,一些精明的投資人提前承包了農民零散的土地來實施退耕還林,這樣就造成了土地的承包期限問題。
而林權證有個核心內容就是林地使用權期限、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期限,核發時是根據承包合同期限來填寫的,這樣就會出現承包人使用期限到期的情況。
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承包人可以申請採伐林木,將採伐後林地(已經變更)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而原土地承包人也只能在採伐後的林地上種植樹木,因為實施退耕還林以後,這片土地已經變更為林地,是不允許再復耕的了。
所以這種情況下,別人(應該是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也必須在地裡種樹。
二、承包別人的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尚未到期還有一種情況是承包期限很長,還沒有到期,但原承包人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可能是以前的承包費很低,也許還有其它方面的原因,這就需要承包人和原土地承包人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增加承包費、或折價轉讓給原承包人。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原承包人是不得在承包給別人的土地裡再種樹的,真的產生矛盾糾紛可以向當地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尋求幫助。
三、退耕還林造林失敗且承包人不進行整改補植,造成土地荒蕪如果承包土地實施退耕還林出現造林失敗,會暫停退耕還林補助的發放,如果承包人不積極採取補植補造措施進行整改,一旦連續2年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會被取消實施退耕還林資格,情節嚴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簽訂的承包合同會依據承包協議被取消,出現這種局面,原土地承包人是可以透過栽種樹木,補植補造繼續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同時也會獲取緩發的退耕還林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