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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呆呆與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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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荷花村少
員工離職在勞動法和企業規章制度裡面都是有詳細規定的。
一是試用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週時間。
二是轉正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時間。
領導跟員工協商要求再幹一兩個月再走,員工和領導都應該把這個時間量計算進去,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至於補償這個是沒有的,這個在勞動法裡面明確規定了。不過你上班還是有工資的嗎。
這裡面關鍵看員工是什麼工作狀態,如果已經有了下一個約定好的工作機會,就應該按照法律和制度辦理好離職手續,什麼領導挽留在你提出離職的時候就一文不值了。你幫是情分,不幫是本分。
如果你幫了領導而耽誤了下一個工作單位的入職,你自己的事情就會耽誤。按正常手續辦理就好,扯別的都是蝦扯蛋。你一普通老百姓和員工生存才是第一要務,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你怎麼養家?
所以建議你跟下家單位協商好入職時間,跟現在的單位辦理好離職手續。如果時間允許你幫幫也無妨,至於什麼補償你就別想了,不信你試試,只要你不提領導絕對不會替你考慮的。
上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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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明的腦內世界
這些在應聘的時候都有合同規定的。
正常離職前一個月提交離職申請,要給用人單位一個緩衝的時期。所謂的緩衝期就是用人單位要招聘同崗位人員,還有後續的交接工作。
要是一個月還沒有招聘到合適的人員或交接不順利,你也是可以離開的,畢竟都有合同規定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司會要求你多留一段時間,多留的這段時間是合同之外的,是取決於你的決定的,要是跟單位感情還可以,對自己對工作負責,也是可以延長離職時間的,當然在職這段時間的工資也是可以談的,畢竟是合同外的。這樣在行業內對你的發展也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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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門迎風
提交了辭職報告,領導要你再幹一個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如果要求你再幹兩個月,那要看你的了。再幹是你的情,不再幹是你的份。
如果你覺得公司平時對你還好,再多幹一個月也沒什麼。
如果你執意要走,公司是不能強留的。
如果你同意公司領導要求再幹兩個月當然是協商辭職了。
但不管是不是協商辭職,只要是你自己提出辭職的,在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是沒有什麼補償的。
只有在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你提出辭職才會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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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按照您的描述,員工自願提出離職,領導與員工協商多工作一段時間,員工有自主選擇權,員工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單位,是否要多工作一段時間,員工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這種情況很難主張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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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啊,不是自己想的,自己的權益是自己爭取的,提前30天提離職是法律保護,到了就可以走人了,公司在想留一段時間,就要自己和公司協商,難道自己在矇頭狂幹2個月,還是那點工資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