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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鄉咔咔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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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櫻桃xwz小丸子吖
關閉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整套的執行程式,最早下達的關停通知的行為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按照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配套規定,養殖場對行政處罰行為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對是否應該實施關閉關停有納入到法律司法審查的權利。
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在複議、訴訟結束之後,如果關閉關停涉及到的建築物還是必須要拆除的話,才能納入到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的過程。現在各個地方在關閉關停的具體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斷水斷電後置之不理,只要水電不恢復就不能進行養殖行業,養殖場只能停業。或把畜牧養殖的裝置全部搬遷,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制拆除後完全沒有恢復生產的條件。
四、補償依據。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要給予補償,但是補償在實踐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養殖的規模來進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預期利益以及現有的固定資產都沒有考量,這就是雙方的主要矛盾。養殖場只能從事養殖行業,一旦關閉關停,房屋的利用價值就沒有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主來說都是一樣的,因為按照養殖場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從事其他行業了。
拆遷律師在維權的時候要進行這方面實際考量,如果確實達到關閉關停和轉產的標準,可以讓當地政府幫助轉產,然後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如果達不到轉產的話,就要求當地政府進行回購。北京這邊有很多是這樣案例,政府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額度回購企業地上的附著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遷,政府回購地也沒有什麼用途,但是對被關停企業來說這才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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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榆新語
隨著地方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農村養殖場因無害化糞便處理不到位,有的養殖場選址不符合政策要求,或鄰近居民區,或離村莊道路距離不夠,或臨近水源地保護區等原因,在禁養政策下或異地搬遷選地重新養殖,或徹底改行重頭再入新行業轉型!
那麼養殖場原來的場地怎麼辦?
如果原來土地是荒地而建場的應該利用土地審批辦理養殖用地手續,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利用現有建築物和場地搞倉儲類專案或者設施農業專案綜合利用!
如果養殖用地佔用正耕地手續肯定不全,這次禁養屬於取締,只能搞種植類專案,養殖業進政府規劃的養殖小區也行!
如果養殖場原先是在原廢舊工廠舊址上所辦,土地為工業用地或建設用地,你就發大財了,可以將土地指標以增減掛鉤出售置換,位置好建設用地也可以開發房地產,更是價值非常了!
僅能想到以上幾點,不妥不足請專業人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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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現在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養殖場搬遷後,養殖場現土地性質絕大多數已經調整為集體建設用地,少量因為以前不規範還是耕地性質。這在農村就是一個不錯的資產,可建設。那麼可結合周邊土地,發展休閒農業;如果環境好也可以搞民宿;可以搞文創;加工業;農產品加工業。不會像現在的大棚房被整治,隨時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