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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理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並且貫穿於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之中;二是矛盾存在於每一個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一種特殊的狀態,這種屬性關係是事物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關係,即“對立”。正是由於事物之間存在著這種“對立”的關係,所以它們才能夠構成矛盾。和諧是矛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體現著矛盾雙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和諧並不意味著矛盾的絕對同一。二、意義學習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能讓人科學地看問題、辦事情,首先,要承認矛盾的普遍性與客觀性,敢於承認矛盾、揭露矛盾;其次,還要善於全面分析矛盾,堅持兩分法,防止片面性。人們認識事物就是認識事物的矛盾,科學的認識在於研究客觀物件所固有的矛盾。否認矛盾,就談不到有真正科學的認識。堅持矛盾普遍性原理,用對立統一觀點觀察一切問題,是一切科學認識的基本前提,是唯物辯證法宇宙觀的根本要求之一。擴充套件資料:矛盾還有一個特性,即“相對性”。矛盾的關係存在於一切過程中,並貫串於一切過程的始終,矛盾即是運動,即是事物,即是過程,也即是思想。否認事物的矛盾就否認了一切。這是共通的道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它是共性,它是絕對性。然而這種共性,即包含於一切個性之中,無個性即無共性。因為矛盾的各各特殊,所以造成了個性。一切個性都是有條件地暫時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對的。這一共性個性、絕對相對的道理,是關於事物矛盾的問題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於拋棄了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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