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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蘇謙三

    首先,我表個態,出軌,不應該納入法律,這是人性上的東西。

    出軌是婚姻不理想,或者是另一半轉化為非必需品的一種下意識行為,對於這個事,我們不能苛責太多。

    一生很短,遇到屬於自己的正確的那個人很難,雖然出軌於道德有風險,但是僅此而已,不應該加一個法律的桎梏。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第一,出軌了,已經造成既定事實,那麼對物件就有所傷害了,接下來的處理方式的利弊,我們來分析下。現實中應該是出軌了,就撕破臉了,主動出軌方付出很大代價,有時也會獲得人氣(馬蓉和王寶強事件後,為了蹭熱度,馬蓉對微博設定了只允許關注的人評論,結果漲粉很多,但是名聲也是一個人的財產啊)然後兩個人就快樂的在一起了。被出軌方在時間這劑靈丹妙藥下,慢慢癒合。而法律干涉,傷害已經有了,結果是,活活拆散一對鴛鴦,一個在監獄,一個在外邊,被出軌方也得忍受自己的物件被關進監獄的苦楚,所以,有了法律,出軌,最少三方都不好受。

    第二,出軌了,設定法律條文,該如何約束,該如何量刑,該如何處罰,處罰後能夠扭轉局面嗎?很多問題的答案都是未知,或者否定的,所以出軌了不應該進法律。

    再針對這個事,首先,我不是兩個人的粉絲,只有出軌的緋聞出現了,他們才浮現在我的面前。娛樂、新聞,本身就是獵奇,而明星一般很正面,所以正面訊息的傳播性和影響力有限,所以負面訊息能激起巨大的八卦性,所以,我們仔細回味娛樂新聞,都是藝人的負面。

  • 2 # 阿里210799548

    不應該納入法制,這事情是人性的自然表達和性趣向,只要是兩廂情願那就成了個人隱私的事沒必要拿出來曬,必經這種事是有礙道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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