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戶頭到男方,還可以繼承父親的田地嗎?
這個問題在農村是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但很少有人關注。
外嫁女戶頭(實際上就是戶口)己與男方同戶,在本質上已屬於男方所在地的村民。但就目前農村“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的情況是普遍性的,也是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廷後30年不變政策的。 實際來說,在該女未出嫁前在其戶主所屬地(其父親所在地)進行土地面積計算時,應該被計算在分配基數之中。當然如果是八零後及以後出生的,在土地分配中是沒有被列入分配計算基數之列的。
那麼就上而言,在其外嫁後,在其戶口所在地,也應該不會獲得新的土地分配的。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戶而非個人。其在外嫁後雖然屬於外嫁地戶主成員,但並沒有真正意義上在外嫁地獲得土地。 而在外嫁地未獲有土地的,在其嫁出地村集體是不好也不得收回或核減其原有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明文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其法31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婦女外嫁或再婚但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對原居地取得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綜上所述,此外嫁女是可以繼承父親田地的。
外嫁女戶頭到男方,還可以繼承父親的田地嗎?
這個問題在農村是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但很少有人關注。
外嫁女戶頭(實際上就是戶口)己與男方同戶,在本質上已屬於男方所在地的村民。但就目前農村“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的情況是普遍性的,也是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廷後30年不變政策的。 實際來說,在該女未出嫁前在其戶主所屬地(其父親所在地)進行土地面積計算時,應該被計算在分配基數之中。當然如果是八零後及以後出生的,在土地分配中是沒有被列入分配計算基數之列的。
那麼就上而言,在其外嫁後,在其戶口所在地,也應該不會獲得新的土地分配的。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戶而非個人。其在外嫁後雖然屬於外嫁地戶主成員,但並沒有真正意義上在外嫁地獲得土地。 而在外嫁地未獲有土地的,在其嫁出地村集體是不好也不得收回或核減其原有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明文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其法31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婦女外嫁或再婚但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對原居地取得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綜上所述,此外嫁女是可以繼承父親田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