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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因果關係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因為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如果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如果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時候,這個行為就不成立犯罪。

      可見,因果關係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前提。例如,關於轟動一時、熱議至今的“許霆案”,案件主人公許霆如果構成犯罪,那麼,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必需存在因果關係。

      而在許霆的取款行為和銀行財產損失之間有一個介入情況,就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那麼,這三者之間如果成立因果關係,它們之間必需具備一種可傳遞的因果關係,但是我們發現,許霆的取款行為既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充分條件,也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必要條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條件,所以,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許霆的取款行為不構成犯罪。

      因果關係還決定刑事責任的範圍。在犯罪行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犯罪人對那些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上因果關係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這時需要明確是物理運動中的因果關係還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係。而犯罪是一種社會運動的形式,如果將其降格為物理運動,那麼,就會出現難以理解和解釋的狀況,所以筆者主張因果關係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係。

      據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範圍。換言之,因果關係對於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具有重要作用。從原因的角度劃分,危害結果的範圍可劃分為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和不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危害結果的表現形態為標準,危害結果的範圍可以劃分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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