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兒媳婦算作“繼承人以外”的人,不屬於繼承人範圍。
但是,有兩種情況,兒媳婦可以作為“真正”的繼承人。
這就與題主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有關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但是,這一條並非僅僅針對“兒媳婦”這個角色所講。我們用另外一條來對應可能更合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們把上面兩條結合起來看,可以這樣解讀:
這種情況是指:公婆生前透過合法有效遺囑的方式,指定兒媳作為自己的繼承人。那麼,兒媳將成為“遺囑繼承人”。
我們知道: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並且任何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任何人、甚至是機構來繼承。
公婆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需要的是雙方之間的信任和關愛:
如果是這種情況,需要注意一下:公婆透過遺囑的形式、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屬於“遺贈”。按照最新《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兒媳需要在得知這件事兒之後的60天之內,必須做出一個書面的接受表示,過期就視同放棄了。
通常情況下,兒媳婦算作“繼承人以外”的人,不屬於繼承人範圍。
但是,有兩種情況,兒媳婦可以作為“真正”的繼承人。
第一種情況:贍養這就與題主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有關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但是,這一條並非僅僅針對“兒媳婦”這個角色所講。我們用另外一條來對應可能更合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們把上面兩條結合起來看,可以這樣解讀:
如果兒子去世了、兒媳婦一直對公婆盡孝,那麼,兒媳婦就成了的法定繼承人,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兒媳婦的角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從非繼承人變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一大家子人,就兒媳婦對公婆好(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理論上,兒媳婦即便不是繼承人、也可以“適當”分得公婆的財產——但現實中,這種情況下兒媳分得公婆財產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只能說是理論上。第二種情況:遺囑繼承這種情況是指:公婆生前透過合法有效遺囑的方式,指定兒媳作為自己的繼承人。那麼,兒媳將成為“遺囑繼承人”。
我們知道: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並且任何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任何人、甚至是機構來繼承。
公婆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需要的是雙方之間的信任和關愛:
兒媳孝敬公婆,得到公婆的信任和認可。公婆喜愛兒媳,就想把財產給到兒媳。如果是這種情況,需要注意一下:公婆透過遺囑的形式、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屬於“遺贈”。按照最新《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兒媳需要在得知這件事兒之後的60天之內,必須做出一個書面的接受表示,過期就視同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