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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議網

    勞動者未與老闆籤合同,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追責?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合同都是允許的,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待遇你就可以享受;

    問題是你出車禍的情況尚不清楚,如符合工傷條件,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不符合工傷,你有權享受非工傷待遇。

  • 2 # 江蘇民商劉律師

    本問題中,有老闆有兩方面責任:

    其一,是基於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事實建立起勞動關係的,而用人單位老闆未與老闆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上的義務,其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十條。其賠償責任是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二,是基於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可能是工傷待遇,可能是非工傷的病假待遇(該待遇比較簡單,就是你依據醫院所開具的病假條,享受相應的病假工資待遇)。工傷待遇的其適用前提是在上下班路上發生發生的非勞動者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由於你未表述清楚該起事故的具體情況,我無法做出準確判決。姑且認為符合條件且有相關證據證明,則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就該交通事故的受傷損失(實踐中,醫藥費除外)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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