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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狼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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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唫先森i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司治理的領域其實有兩派,一派是從代理理論的角度出發,認為兩職分離(一個CEO和一個董事長)是有利於企業治理的,因為這樣可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監督性,對CEO來講可以施加一個約束,從而減少其道德成本與逆向選擇等的代理成本;另一派是從統一指揮原則的立場論證的,學管理學的都知道統一指揮是進行組織領導的一項基本準則,因此他們更傾向於支援兩職合一,認為只有CEO與董事會主席是同一個人,才能避免他們在戰略選擇上出現衝突,提高決策的有效性。但其實綜合看這兩種立場,你就會發現其實都是有它的道理的,也因此說明無論是兩職兼任還是分離都是各有優劣的,採用哪一種董事會領導結構本質上講都是權衡利益與成本的選擇。
而問題中所提到的情況更為特殊,是控股股東、總經理與董事長同為一人,總經理也是企業股東的話,於是避免了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離所造成的代理成本問題,因為該總經理理論上是應該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那麼這種情況會出現的問題應該就是大股東有可能透過自有的資訊優勢和對企業的掌控來攫取小股東利益或者侵害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了。而且他同時兼任董事長,那麼董事會所發揮的監督作用就更加有限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只有寄希望於外部的監管了。
可以的。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而大股東可以透過自己的優勢地位,擬定章程規定: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擔任經理職務;同時為法定代表人。所以,大股東可以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