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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30902768343

      《現場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依法對涉嫌違法活動的現場及相關物品進行實地檢查時或對被檢查單位(人)進行日常檢查所做的筆錄,用以固定現場狀況,與現場照相、錄影以及現場提取的物證互為補充、互相印證,是直接證明案件現場狀況的書面憑證,是查明違法行為、收集違法證據、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證據和定案的根據,是一種固定保全證據的方法和手段,對當事人和行政部門均具有法律意義,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餐飲服務食品監管過程中,執法人員做好《現場檢查筆錄》尤為重要,在製作此文書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檢查活動參加的主體情況要寫清楚。國家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樣本中,《現場檢查筆錄》頁面上沒有填制式的執法人員姓名和執法證號,製作人員在書寫筆錄時很容易將自己的姓名和執法證號忘記寫上,也就是說執法證件的出示情況沒能體現,因此,在製作時首先應該將出示執法證件的情況寫清楚;其次,要寫清楚當事人是否有相關的合法資質證明或者其證照名稱是否與牌匾相一致且醒目懸掛;另外,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的到場陪同情況或者見證人的情況也要一一書寫清楚。  二、檢查的現場情況要記錄全面、客觀、準確。在餐飲服務單位,從合法資質證明、人員的健康狀況及培訓、相關的食品及原料和新增劑等產品的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到餐飲食品加工場所中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情況,如食品的儲存、設施裝置的配置和消毒、單間的設定情況、衛生環境狀況等,涉及的檢查專案很多,但須注意要著重記載與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每個現場的具體內容,應當逐項分段記載清楚,違法事實記錄要儘量收集記載事實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點;要記錄現場調取的物證和現場的拍照,使其記錄和拍照錄像相印證;對有關證據採取的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查封扣押情況要寫明。因為此文書是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的客觀性描述,所以,不能在筆錄中體現對當事人行為或案件性質進行定性的文字。而且作為原始性記錄,必須一次性完成,不允許事後補記。  三、筆錄結尾要體現告知事項。筆錄寫好後,記錄人員應該交由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告知其書寫的內容。被檢查人最後寫明表達“以上情況屬實”或“以上筆錄屬實”等肯定記錄內容的意思、並當場簽名。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的,應該在筆錄上說明。有見證人的,見證人也應簽名或蓋章。如有塗改處交由當事人按指紋;筆錄多頁時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或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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