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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糕糕小蛋糕

      你們老闆提出的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哦!

    首先,離職的提出時間,過了試用期轉為正式員工的話,是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離職的方式:

     (1)如果是勞動者主動離職。此時無任何補償;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則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被迫解除。如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在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並保留了證據後,勞動者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辭退勞動者。此時無需支付補償。

     (4)經濟性辭退。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根據勞動法,你們老闆的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哦!你仍然可以提前一個月遞交離職申請,時間一到便可以正式離職。

  • 2 # 海闊天空8899

    首先需要查閱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如果制度中明確規定離職需提前3個月申請,那麼我們沒有特殊情況,儘量按照公司制度執行;

    如果你個人沒有找到合適的新崗位,可以合理安排好時間,儘量避免裸辭,畢竟生活,找工作都需要成本的;

    如果你公司沒有相關制度,你本人已找到合適工作,可以與相關負責人溝通,讓人力資源部儘快補充人員,以及本部門做好相關準備,做好交接工作;說話甜一點,比如雖然我的工作已交接完,如果新來的同事有不懂的地方或公司有需要我的地方,可以隨時聯絡我,我會在我個人時間去配合公司,儘量降低我的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 3 # 探索生生不息

    1.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請自行翻閱勞動法有關章節。

    2.提前一個月,是企業為了避免人才交替過程中,出現空窗期,而採取的一種控制手法。

    3.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的做法不合理。

    4.從職業道德來講,企業的做法合理。

    5.從利益上來分析,就看各自的宿舍衛生了,畢竟老天在看。

  • 4 # 老郭有話說

    合不合理看公司,比如這個職位的不可替代性,找人非常難找。而公司事先有和您溝透過,並彼此確認過。達成過協議。並給與了一定的補償。那隻能說合理。但勞動法規定30天就可以。這個我覺得酌情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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