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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小學教育者

    事情要一分為二地看。如果是很小的事,可以讓班長,副班長或者學習委員解決。因為他們是同齡人,互相瞭解,知道彼此的心思,小小不然的事應該可以解決的。無論班長,副班長,還是學習委員,他們畢竟歲數不大,他們調解矛盾的能力都還是不行的。這位教師沒有說清楚,什麼樣的事情由學生自行解決,什麼樣的事情應該由他自己解決。如果是學生被欺負的很嚴重的話。例如,他經常被欺負;他這次被其他人打傷了;好幾個同學一起欺負他等等。這時就要直接報告給教師。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葉知秋。教育教學行為方式方法靈活多變,具體採取什麼辦法對,什麼辦法不對,要看當時的情況來判斷。

    個人的觀點,有不當之處敬請留言評論!

  • 2 # 喜205409161

    "在學校老師說有同學被欺負要先跟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報告後再報告老師"。我們首先肯定回答,這樣的態度與做法是一種失職行為,更是一種攪亂與隱患"程式"。

    一,學生進了校門說明學生已與學校達成了互連協議,共有模式。學校是學生的護理者與代言人,而學校任命招聘老師管理一個班級,承擔一項工作,這個班的學生已與老師達成不可推卸而盡心盡力的責任模式,換句話說,老師是學生的第一責任人。如果當學生的各種問題隱患,錯亂不堪在第一時間得不到有效處理,及時解決,一定會發生或出現預料不及不可挽救的事故甚至傷亡。所以,這是對學生的極端不負責任,是老師違背職責推卸責任的"惡性迴圈",也是老師自己避稅不了的失誤與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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