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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經領域優質博主

    這個需要根據之前公司規定的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未特殊規定,股東應當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而非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 2 # 繼平律師

    一、未實繳與實繳區別如下:

     

    首先,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一般指的是沒有根據章程約定在認繳期到之後,沒有出資到給公司行為。實際出資顧名思義按照章程約定已經出資給公司了。

     

    其次:公司有關原則“同股同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有所突破,《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例外就給“不同股不同權”一個依據。

     

    第三:重要權利的區別1,故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有可能會喪失表決權甚至是分紅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重要區別2,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在未來債權人向公司主張權利時,有可能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因為股東對章程約定認繳金額範圍承擔法律責任即有限責任。

     

    二、股東會的表決權如何確定?

    前面已經提到,原則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法賦予了股東自由約定的規定,即透過章程進行表決權的重新分配。

  • 3 # 深圳周律師

    是否實繳出資與股東權利的關聯,公司法並未直接規定,而是授與股東自主約定。如果公司在股權分配、章程制定時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個性化約定,則是否實繳一般不影響股東權利。

    如果各位股東希望股權分配和股東權利的享有更公平合理,則建議在股權架構設計時就請律師介入。

  • 4 # 律界諸葛

    我們從兩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

    未實繳出資,通常說的是認繳出資份額而還沒有實繳,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其形成的股權,與已經實繳的股東形成的股權是基本相同的,通常不會單因是否實繳而有所區別,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上是沒有明確區別的,未實繳的股東,對公司負有繳清出資的義務,對公司的債權人負有在未繳足範圍內承擔責任的義務。未繳足的,在工商登記中會明顯標記。

    而對於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授權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股權權利進行一定範圍內的約定,比如表決權,比如分紅權等,這個權利的不同,是以公司章程股東自由約定來設定的,並不是按照是否實繳出資設定的。

  • 5 # 我是小白多學習

    未實繳資本的股東和已實繳的股東,他們在權力上並不會受到影響,股東的表決權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確定表決權的大小,假如公司章程約定有最大股東說了算,而最大股東又未實繳章程約定的資本,公司還是大股東說了算。沒有實繳資本的股東,只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把資本打到公司賬戶上,就算完成出資,如果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本打到公司的賬戶上,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和處罰,萬一公司破產,沒有實繳資本的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直到將拖欠的資本足額還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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