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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蟲二歲月

    只要對方逃逸,都要擔全責的。報警後警察按交通逃逸罪進行追捕,甚到可以全國通緝。相信現今社會,資訊化程度這樣的高,逃也會被捉回的,除非逃到國外還是其它星球上。

  • 2 # 小白程式設計入坑

    報警。

    一、如若對方逃逸,當事人應力求記住對方車輛及對方的以下幾種特徵並及時報警:

    1、車輛的型號。如:小客車、吉普車、旅行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等。

    2、車輛的顏色。如:紅色、綠色、白色、黑色、黃色等。

    3、車輛號牌。包括:顏色(如:小客車為藍色,大客車為黃色)、號碼(最好記全,無法記全也應當記住其中前面或後面的兩個數字)。

    4、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徵。如:車身上的圖案、文字;有無裝載物,裝載物的名稱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徵。如:身高、體態(胖瘦)、年歲(青年、中年、老年或約多少歲)、長相(身體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紋身、黑痣等)、衣著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3、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責任認定:

    1、一般來說,交通肇事時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3、若構成犯罪,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積極賠償損失可能量刑時會得到從寬。

    4、補充:若沒有逃跑,肯定不構成犯罪。現在只有儘量認錯了,處理好的話很有可能也不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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