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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凌晨四點洛杉磯

    這樣的結果也是符合我們預期的,對於美國的Jordan與我們的喬丹之間,確實很難界定是否侵犯肖像權。

    首先,我們的喬丹品牌在成立之初,絕對是想利用美國的當紅球星Jordan的知名度來打造商業價值,我相信很多華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一位喬丹品牌就是美國的Jordan品牌,很多人也因為這一點才會去選擇喬丹鞋,這就是喬丹公司的本質,它確實是利用了Jordan本人的人氣與知名度,而且他還是喬丹兒子的名字馬庫斯-喬丹的中文名也註冊了,這根本就是目的非常明確的抄襲,但是他們把法律研究的非常透徹,知道哪些事情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也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因為,喬丹只是我們大陸的Jordan漢譯,而其他地方的翻譯又不一樣,比如說還有佐敦,其他國家的翻譯就更不一樣了,那麼這些名字都沒有被Jordan本人註冊,那麼其他人註冊了當然可以使用,但是估計其他的品牌沒有我們中國的喬丹賺的那麼多,沒有它的影響力大,所以喬丹當然會招來官司,而且它在球鞋、球衣上面都有暗示Jordan本人的特性,比如說打23號,用喬丹上籃的暗影來做Logo,這絕對是不可否認的侵權。

    只不過喬丹公司不會承認,因為那會讓它們失去很多東西,或者說失去所有,其實無論是做人也好,做品牌也罷,都應該遵循誠信原則,不要老想著走捷徑,更多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才行,雖然喬丹贏得了官司,但是在我們華人心中,它的品牌價值已經大幅下滑了,大家覺得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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