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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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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由自在183994711
按要求整改啊!現在城市火災不是小事,既然業委會喜歡事事做主,這個整改單肯定不會發給物業公司的。或許你們根本沒有物業。如果有,也是業委會太強勢了,很多事,對口關係。都得親力親為。所以整改單發給業委會這個事,消防單位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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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陽光書法工程藝術FXM
兩條整改是小問題。1、佔了通道物業先通知無人認領當廢品處理。2、應急燈等找維保單位或有資質消防資格證人員馬上維護更換處理。很好解決的問題呀!安全第一,配合檢查,及時整改!
這個不是我提的吧!哈哈。
今年是70週年大慶,各地的消防檢查都挺嚴格的,也挺多的,相信很多小區都在面臨這一問題。
其實,整改的內容不外乎是兩個,一個是出錢,一個是出力。
出力的事好說,有物業服務公司的,業委會督促他們按照整改要求進行就完了。
現在爭論的重點是出錢的問題。
客觀地說,對現今的小區業委會以及小區公共設施裝置的維修、整改等,特別是消防設施,目前從管理以及產權的角度,還處於一個空白地帶,或者說是一個模糊地帶。特別是在涉及到出錢的時候,都是一個推諉的地帶。
先說物業服務公司,其屬性就是一個“小區保姆”,本質就是你出錢,我幹活。因此,整改如果涉及較大額的費用,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出這筆錢的。
本小區要求的整改就包括出錢的部分和出力的部分,其中出錢的部分就是自動報警系統的維修升級及其它。
按理說,設施裝置在誰的名下,誰要出錢來整改。但是,理論上說,公共設施裝置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但是,它又沒有經過相關嚴格的程式移交給小區全體業主,而且也不可能是移交給全體業主的,只可能是移交給代表全體業主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手中。
有的小區,或者有的地區,是在物業公司的名下,但是,在物業公司名下的僅僅是管理權維護權,而不是產權。想想也不可能的,產權在物業公司名下了,那還了得。
另外一個程式就是,按如今的不動產登記管理要求,不動產是要登記的,可是,現今的小區,有誰家小區的公共的不動產,是登記了的,登記在誰的名下呢?有哪個小區的業委會登記了小區的不動產如公共用房、設施裝置了嗎?恐怕都沒有吧,這就是現今法律法規的漏洞。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移交的不動產,應該還在開發商名下吧,那是不是要由開發商來承擔整改的費用了呢?
可以開發商的房子都賣完了,想要他來承擔整改的費用,這個可能性有多大呢?
當然了, 如果當然驗收的時候沒有透過驗收,那要他們整改是必須的。可是,如果通過了驗收後,才要他們出錢來整改,那是基本不可能的。
所以,只能是由全體業主出錢來整改。
當然,這個如果扯起皮來,可以扯上幾年都扯不清,可是問題就在那裡,不可能不解決吧,特別是消防的安全隱患,那可不是開玩笑的。
因此,從現實的角度來說,還是得由全體業主負責出錢整改。
那就先走公共維修資金這條路吧!
不過,要完全扯清這個問題,那裡面的奧妙就大啦,涉及的面就廣啦,但我們還是必須面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