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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筆映雨

    不具有,引用:“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 2 # 不願透露姓名的韋老吉

    依據法律條款,商場做的 最終解釋權 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商場的宣告是一種格式條款,所謂的格式條款指的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定製,並在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場的宣告,具備了該構成條件。

    第二,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再來看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 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以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商場 最終解釋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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