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 侵佔、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 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 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 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 向塘壩、溝渠排放汙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農田水利條件:《農田水利條例》是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27日,《農田水利條例》由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透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實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執行維護、農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農田旱、澇、漬和鹽鹼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採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
第三條 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措施保障農田水利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執行維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執行維護,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依法保護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 侵佔、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 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 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 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 向塘壩、溝渠排放汙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擴充套件資料農田水利條件:《農田水利條例》是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27日,《農田水利條例》由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透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實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執行維護、農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農田旱、澇、漬和鹽鹼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採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關措施。
第三條 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措施保障農田水利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執行維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經營和執行維護,保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節約用水,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依法保護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