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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子慌了,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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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合夥

    這種事情其實一開始就應該白紙黑字約定好的,簽訂轉讓協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考慮到這種情況,按照協議上約定的退夥情況處理,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下面來分析具體情況,王某持股20%也就是創始人給到的總股權池,已經行權4%,那麼剩餘的16%還未行權,實際目前王某佔公司股權只有4%,這一部分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就是讓其他合夥人購買王某手中這4%的股權,購買價格主要是基於公司現有估值。

    2.公司回購,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回購王某的股份,回購完成後進行登出,公司總股本變更後需要到工商管理局進行變更和備案。

    3.引入外來戰略投資者購買王某的股份,同樣是股份轉讓和第一種處理方式還不太一樣,公司法規定股東向外來投資者轉讓股份的話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意,如果人數不達標,那麼不同意的股東就要接盤王某的股份,至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淨資產的一半,既不同意也不購買甚至不給予回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人數達標,那麼其他股東依然享有優先購買權,有2個以上股東有意願接盤王某的股份的話,可以自由協商購買股份比例,協商不成按照目前佔有公司股份比例數進行購買。

    那麼剩下的16%的股份怎麼辦呢?這個要考慮到公司的總股本,我這邊舉一個例子,假設公司註冊時股本為100萬分,王某作為聯合創始人有20%的股權也就是20萬份,假設公司的行權條件是合夥人每年行權2%,剛好符合樓主的情況,兩年後王某已行權4%也就是20*4%=0.8萬份,所以他目前持有公司0.8萬份的股權,另外19.2萬份的股權會被公司低價回購,這個回購和前面0.8萬份的回購不一樣,0.8萬份是王某已經拿到手的股份屬於公司按照正常估值進行的回購,而這剩下19.2萬份的股份是還未行權的股份,公司是可以進行低價回購的,至於價格多少可以和王某協商,回購完成後,公司的總註冊股本變為100萬份-19.2萬份=80.8萬份,總股本減少,相當於每個股東的實際股權比例增加了,就好像分數的分子不變,而分母變小後數字反而更大了,也就是說公司相當於把離職創始人的未行權股份平均分配給了其他的合夥人。

    這裡可能有人會疑惑為什麼是100萬份-19.2萬份=80.2萬份,而不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正如前面所說,如果公司對於0.8萬份的處理方式也是回購的話,那麼就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的總股本,但如果是其他另外兩種方式的話,則應該是80.2萬份,因為該股份不是公司回購,公司沒有拿錢,而是其他股東接盤了,相當於原來王某的股份換到另一個股東身上,公司總股本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是減去20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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