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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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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滅火器在運輸和存放中,應避免倒放、雨淋、曝曬、強輻射和接觸腐蝕性物質。

    2、滅火器的存放環境溫度應在-10-45℃範圍內。

    3、滅火器放置處,應保持乾燥通風,防止筒體受潮腐蝕。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正常使用。

    4、滅火器一經開啟,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再充裝再充裝應由專業維修部門按製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方法進行,不得隨便更改滅火劑的品種,重量和驅動氣體壓力。

    5、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託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便用。試驗後應及時乾燥處理,並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鏽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6、經維修部門修復的滅火器,應有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標記,並注以維修單位名稱及維修日期。

    7、滅火器無論是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過,從生產日期(每具滅火器的筒體上都有生產日期)算起,達到規定的維修年限後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維修,達到報廢年限的必須報廢,維修中筒體經水壓試驗不合格的滅火器也必須報廢。

    8、管理處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要建立“滅火器臺帳”,登記型別、配置數量、設定部位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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