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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嘟說事

    超過十二個小時?題主所說的超過十二個小時工作,除非是特殊情況,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

    首先:看法律

    每天都上班且上班十二個小時的,違反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而且每天至少休息一週。例如工業生產行業等,經勞動行政部批准,可延長工時,並且不能延長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其次:看實際

    現在很多行業都存在加班現象,加班也變成了常態。我能想到有可能不加班的工作就只有某些國有企業或國家單位。明知道國家規定的是八小時,但是很多人為了生活,為了家庭會選擇繼續幹下去的。因為你需要工作,需要賺錢。而現在的勞動力市場情況是勞動力供大於求,當然人才是很缺的,你有能力有技術你當然可以和公司談更多的條件獲取更好的待遇。不然你若不願意幹就等著退位讓賢吧。

    最後:怎麼辦

    保留加班證據。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前提可不要被找到藉口開除了)。

    第一: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約定處理,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勞動法規定不超過八小時。

    第二:沒有勞動合同,去勞務保障局申請仲裁,申請雙倍工資。

    第三:試著去和領導談談,若是你有能力給公司帶來效益,相信領導會和你談的,若是沒效果說明你這個崗位單位不愁找不到代替你的人。你得自己權衡利弊了。

    第四:學習技能,專業技能強,、業務能力強相信不難找到好工作。

    相信要是前兩種方法,單位也待不下去了,另謀出路吧。

    怎麼選擇關鍵還是以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祝你好運!

  • 2 # 小城xg

    人的能力有限 超負荷執行往往也是出工不出力 不贊成這樣的工作 也不會去幹這樣的工作 同時這也違反勞動法規 不提倡

  • 3 # 緣來如此36934526

    有活幹,有錢掙就好,每天都加班這證明企業的任務爆滿,老闆讓加班肯定多發鈔票,雖說有違反勞動法的嫌疑,但是當老闆發給加班費的時候,心情還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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