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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怎麼看這事兒?

    先看“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

    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這就是所謂“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

    那麼,再看屬於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主張“十倍賠償”:1、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2、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會誤導消費者,也就是存在欺詐的行為。

    那麼再看北京高院的再審判決就清楚了,再審改判基於兩個理由:

    1、胭脂樹橙作為一種天然色素,允許在食品中新增,西貝公司、西貝科豐橋店向法院提交的檢測報告已經證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不能認為涉案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這個理由好理解:月餅允許新增胭脂樹橙,新增後月餅不存在質量問題。

    2、劉某一天之內在同一家門店購買30盒涉案食品,此後以標識錯誤,涉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提起多起訴訟,可見其對涉案食品標籤、標識十分關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標識瑕疵,不會對劉某造成誤導。

    這個的意思是說,你知道涉案食品存在問題,並提起訴訟了,再去購買這個食品,就不構成欺詐,因為你知道食品是有瑕疵的。

    對於第2個理由,本人有看法:雖然司法對於職業打假人的態度有了變化,但欺詐是指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只要他們主觀上存在欺詐,消費者就應該有索取法律規定的賠償的權利。知假買假,是職業打假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他的主觀心理狀態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主觀心理狀態沒有關係。

  • 2 # 百w一用

    月餅中有色素,但標籤上沒標,算不算瑕疵?應該看具體情況,如果這個色素是其它原材料中帶入的而不是廠家新增的,標籤上沒標可以理解,應當算瑕疵;如果是自己新增的,雖然新增行為本身不違法,但標籤上不標,就屬於誤導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此消費者應該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依據的法律應該是消法,而不是食安法;如果是生產者新增,標籤上又不標,還在宣傳上說“無新增”,則構成了“欺詐”。這個是可以按食安法的規定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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