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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丘霹靂哥

    徵用補償款是對承包者在“本輪”承包期內土地收入的貨幣補償,而不是永遠,補償金額遠低於私人開發,性質也截然不同。國家徵用在下輪承包時,會仍然重新發放相應土地給徵用戶,這是土地法和憲法所規定的,農民有擁有土地的權力。

  • 2 # 秀才3562

    我認為那得看地賣多少錢,國家給的如果是承包期內的補償,應該分地,像有的人的土地賣給了開發商廣礦,得了大筆錢,就不能再分地了,因為你自己得錢說明你放棄了土地使用權,再分地就是侵犯了其他人利益,憑啥你得錢讓大夥兒出地!

  • 3 # 識柔

    個人觀點,我姑妄說之,你故妄聽之,不喜一笑了之!

    可以!

    農村集體承包原則很多,人口平均主義佔大多數。

    分享幾個典型分法。

    1.“勞七人三”,土地的70%按照勞動力(18歲~60歲)人口平均分地; 土地的30%按照全口徑人口平均分地。

    2.分地截止日全口徑人口不論大小平均分地。

    承包地公共服務設施徵用補償,以及補償的缺陷

    徵地補償構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青苗補償費。

    目前的缺陷在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使用上沒有考慮——農民社保問題或社保方案不夠細緻。

  • 4 # 鄉村祥哥

    國家修路徵收土地分為兩種

    第一,土地上的建築物分為一種,土地所有者,意思是你在承包期內,你屬於土地的所有者。這一部分錢歸你所有。

    第二,土地歸當地的村委會所有,是村集體的財產,得賠償款有一部分歸當地村委會集體所有,這樣下來,以後徵收以後就歸國家所有,這樣就不存在,30年以後土地變化再分配。

  • 5 # 錦繡大地山河

    承包戶既然己經拿到賠償款,在下一輪土地調整時,就不應該再分了。土地是集體所有,本人沒有買賣權。土地被國家佔用,賠償款應該給集體,然後集體再按比例對承包戶進行補償,剩餘的賠償款集體再統一進行分配。如果這樣操作,下次進行土地調整時,承包戶再重新分到土地,村民就沒有意見了。如以上所問,你已經賣了土地,全額拿到賠償,下次調整土地時還要分地,人們就會產生疑問,難道好事光你的?

  • 6 # 阿洪168

    三十年後土地不會調整。

    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雖然中國土地承包期為30年,但30年到期後是否會收回土地打散重分還得根據當時的政策決定。比如,十九大決定,中國土地承包政策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基礎上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也就是說二輪承包期30年到期後,決定不收回土地,決定不調整土地,被徵收土地的農戶就不能重新獲得土地分配。也就是說,只要政策不重分土地,被徵收土地的農戶一直都分不到土地,只有政策確定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時才能重分土地。

  • 7 # 才華有限菇娘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期30年不變。徵收土地的補償:⑴土地補償費為平均年產值的6-10倍;⑵安置補助費為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超過15倍。⑶兩者加起來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樣算下來,該承包戶獲得的賠償最高就是30年,在30年承包權到期後,如果村集體重新調整土地,則應該對其重新分地,否則對該農戶是不公平的。

  • 8 # 一品小十六

    可以確定的回答題主的這個問題,即使因為修路徵用,在當時收了賠償款,30年之後,土地調整依然可以再分。

    因此,被徵用承包地的農戶,可以依法享受土地賠償,不僅如此,如果在您的承包地內種植了不同種類的莊稼或者樹苗,會按照樹苗直徑大小、棵數、品種等等進行賠償,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不用擔心吃虧或者怎樣,給予的賠償只會多不會少。

  • 9 # 桂農通

    如果因為國家修路需要,徵用了承包農戶的土地,國家會根據相關的標準,對這承包的地塊給予補償。

    如果承包的農戶全部收了地塊的賠償款,不管以後怎麼調整土地,都不能再分配到土地了。不能領了“賣地”的錢,又要重新分地,享受雙份的土地好處,這對同村的其他農戶不公平。

    如果這樣做了,村集體統一收取徵地款作為集體經濟,那麼全村的人理應重新調整土地分配,這種小調整經上級政府審批同意是可以的。

    否則,因此失地的承包農戶如果不拿徵地賠償款,村集體又不給予重新分配土地,那這個農戶就虧大了,為了國家修路作貢獻拿不到錢,自家謀生的土地也沒有了。

    當然,如果國家修路徵地只是徵了農戶家裡的一部分土地,參考“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家庭內部通過協商是可以自己調整每個人的承包地的。這一做法不涉及村集體和其他村民,是家庭內部的事。

  • 10 # 102705716761五福

    個人以為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土地被徵用後因已獲得補償,不是屬於新增人口而需要分配土地的情形,因此不會在再次調整土地時重新分得土地。否則,這就存在不公平性。其一,未被徵用土地的農戶不可能被分配土地補償款。其二,新增人口也未曾分到徵用土地補償款。如果被徵用土地取得補償款後仍能重新獲得原先同樣面積土地承包經營使用權的,那不是魚與熊掌兼得!?但是,失去土地的農戶依然可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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