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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被告賴在原告家不走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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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揚州談律師

    如果判決書上有“限期被告人搬離”的表述,則在判決書生效後,徑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即可。

    如果判決書上沒有“限期被告人搬離”的表述,只有“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的表述,原告即可根據此判決,以被告不搬出房屋,侵害原告佔有使用房屋為由,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訴訟,要求被告搬離。

    如果判決書上,既沒有“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又沒有“限期被告人搬離”的表述,只要該房屋系原告的財產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原告仍可以被告不搬出房屋,侵害原告佔有使用房屋為由,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訴訟,要求被告搬離。

    如果上述情形都不具備,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或原被告雙方名下的,實在沒有理由讓被告搬出房屋了。

  • 2 # 龍城小將軍

    感謝邀請。一般來說,因為婚姻鬧到法院,男女至少在情感上已經疲倦,都想要給自己一個解脫,所以判決出來後會遵照判決的結果。但是也有一些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作出後,繼續糾纏以達到自己的目的。那麼出現這種情況怎麼辦?以下所述的前提是原告的家也就是房子是沒有爭議的,法律規定的權屬明確。

    一是確保離婚判決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被告人不離開原告家的可能理由之一是原告沒有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在離婚訴訟的判決書中,有可能在判決離婚的同時,還判決原告承擔一定的義務,如給付財產等。那麼在原告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以此作為不搬出的理由。這種情況,建議原告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完了也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被告人搬出去。

    二是被告人就是耍無賴,不搬出原告家,以此達到自己的目的。出現這種情況,有的人建議走強制執行程式。但我認為這可能行不通,如果不涉及到財產性的糾紛,很難啟動執行程式。而且執行的程式較為複雜繁瑣,並不能及時解決矛盾。這個時候原告怎麼辦?我認為原告完全可以報警,從法律角度來說,既然判決了離婚,並且判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那麼無論原被告曾經經歷過什麼,自判決書生效後兩個人的關係就是平等的陌生人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繼續糾纏,那麼原告可以報警處理,此刻與婚內矛盾是不一致的,公安機關也必須摒棄認為是家庭矛盾的觀點,從實際出發化解矛盾。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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