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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衍成

    首先,題主的問題說得不夠明確。所以即便是房子被賤賣了,答案也一定有兩種可能:賠或不賠。

    首先無論是外甥幫助賣房,還是委託他人,賣房子這種大事兒理論上來講應該簽訂委託協議。約定好時間、價格、結款方式等等細則。既便是委託外甥賣房,也應該如此。所以賣房所發生的一切結果都可以遵循賣房委託協議來衡量和判定結果。這是一種保護,也是一種公平。既能保護賣房者的權益及財產安全。也能劃清被委託賣房人(本文中外甥)的責任和利益。

    而在不知題主與外甥是否簽署委託協議的前提下,只能把兩種結果都來判斷如下:

    第一種情況,如果簽有賣房委託協議書,那一切按委託協議約定的來。如果委託協議上註明最低賣房價位,只要賣出價格高於約定價位,外甥就不存在賤賣的論斷。反之,外甥要賠。而如果沒有約定和標註賣房最低價格,這個就要按照市場實際價格進行判斷賣房時房價的波動與所出售房價的差距是否過大,買房人與外甥是否具有利益關係。如果存在偏袒買房者的因素,題主就要收集證據,並要求外甥按實際房子應該出售的市場平均價格來索賠。如果無果,可到法院起訴。

    第二種情況,如果沒有籤賣房委託協議,那就是親屬信任委託,如果再沒用口頭約定,即為完全信任,也就是在心理上認可外甥所賣出價格,賣多少是多少。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題主覺得賣少了了,就顯得有些不講親情,這樣會對親屬感情造成傷害。

    其實,依我來看,這種涉及重大財產利益的事情,儘量別和親屬共同參與才好。這是常識。

  • 2 # 藍壺一醉

    首先,要看雙方有沒有簽訂委託協議,委託協議對價格等是如何約定的,外甥有沒有違反約定。其次,如果沒有委託協議,要結合外甥的知識水平、行業認知等,看其對房子賤賣有沒有過錯。

    總之一句話,有違約或者過錯才可能有賠償責任,題主自己如果有過錯也要分擔一部分責任。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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