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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村王乙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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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律師劉志漢
不違法!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辦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實務經驗,分析建議如下:
第一,加班類別的分析。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後安排加班,這是符合勞動法等規定的,加班情形通常有三種,一種是平日延時加班,譬如每天標準工作時間8小時,安排工作超過8小時就屬於平日延時加班;一種就是安排週末加班,五天工作制的週六、週日安排加班;還有一種就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就是春節、元旦、國慶節等法定假日安排加班。
第二,加班待遇的分析。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以後,對於不同類別的加班,員工有權依法享受不同的加班待遇,有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可以採用補休替代,即平日延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週末加班可以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給予安排員工補休。
因此問題中所描述的“禮拜六上班,月底補假”,用人單位對於週六加班,在每月安排補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是專業人士,也不懂這個。但是個人感覺可以接受。
畢竟多上了幾天班,到月底還給補回來。我就喜歡這樣連著休的。
我剛開始工作的時候,廠裡實行的是單休。我們是生產線電氣維修的,也沒有規定具體哪一天休,大部分人都愛攢著假期,到月底一下休四五天。
我們的領導一看這樣可不行,都對到月底休息了,萬一有點什麼事怎麼處理。後來就說了,可以連休,但是不能都對到月底。
題主這個週六上班,月底補休只不過打亂了平時的休班節奏。但實際工作並沒有增加,也不能算剝削,應該沒有違反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