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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67529187325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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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娛愚樂
不算,異地不叫做分居,分居是兩人之間達成的共識,2年分開生活,是離婚的緩刑,這期間雙方可以冷靜思考,如果2年後還是沒有和好,可以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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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豐富的物質生活,同時也在潛移默化地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為了能更好地去適應在快速發展的社會中生存,我們只好放棄許多浪漫與幸福,在滾滾的時代洪流中去拼博。
其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沒有穩定的工作,沒有固定的來源,只能依靠外出務工來養家餬口。他們為了父母不再為過冬的衣物而愁容滿面,為了孩子不再為幾根棒棒糖哭鬧一場,他們忍受著離別親人和故土的痛苦,遠走他鄉,千辛萬苦地去尋找一份工作,一旦找到工作,他們更不敢輕易放棄,因為他們不知道明天的工作將會在哪裡。
這種殘酷的現實,使得夫妻之間不得不常年分居兩地。愛人心中的抱怨,單從婚姻道德的角度看,也在情理之中。
那麼丈夫常年在外務工究竟算不算分居呢?從表面上看,這確實是分居,但如果有人以此為由對婚姻提出質疑,這難免是“一竹杆打一船人”的做法。
我曾經對一個以“分居”為由,起訴對方要求離婚的案件做過採訪,在採訪中工作人員對“分居”做過這樣的界定: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由此可見,僅僅是常年在外務工,並不能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