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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語137196652

    應該說,如果婚後再說,會不會引起更不好的影響。再說,你物件有知情權。如果她不介意,那這個事情就不會是阻礙。如果不說,以後萬一病發,你的這場婚姻,就成了一場騙局。性質就不一樣了。

  • 2 # 行走533

    現在有的愛情有時候經不起摧殘,也經不起背叛,也許你不說,將來結婚,生了小孩,或許有事,那麼就是害了孩子,一代人,也許你說出來,你便面臨著分手,但是,我覺得你說出來,也許你的物件是真的愛你,願意與你共同承擔將來的風險,那麼你找到真的愛你的人,反之,那麼我也希望你能找到你的真命天子。因為往後結婚他如果真的知道,他也會跟你分開的,別到時候因為有了孩子,而讓自己傷害更加大。

  • 3 # 五月九水

    精神分裂症屬於婚檢排查物件,同時也屬於無效婚姻的因素之一,前提是患病方明知自己或其親人患有不得結婚的疾病,而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獲得對方信任而與其結婚的。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 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

    但是,出於對患病方隱私權的保護,婚前醫學檢查單位出具的婚檢證明不會直接寫“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而只是會根據不同情況註明“建議不宜結婚”或者“建議不宜生育”或者“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或者“未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情形”。

    也就是說,法律出於保護的目的,不強制披露不宜結婚一方的隱私,而是基於對當事人的信任原則,認為患病方從道義上應該會向結婚物件披露自己患病事實。

    正是由於不強制披露的保護,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應予披露方種種顧慮,往往會採取隱瞞甚至欺騙的方式隱藏自己患病事實,給不知情一方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從道義上講,這是極其不公平的。

    這種情況下,出於對對方的考慮,也出於對可能遺傳給後代風險的考慮,你應該告知實情。如果對方接受你患病事實,並且願意承擔後續風險而且願意照顧你,結婚的事可以考慮一下。

  • 4 # qzuser9543969

    要說,決定結婚前雙方坦誠的交通彼此的情況,也許他存在你不能接受的情況呢,雙方知情權要有,決定權在個人,順其自然吧

  • 5 # 藍天99585001

    你打過幾次胎需要給男朋友說嗎?我有精神分裂症需要給女朋友說嗎?說實話就是好人嗎?好人真的能好報嗎?說謊的人不一定就是壞人吧!所以說這社會老實人吃虧壞人吃香,天真單純會讓你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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