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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文林律師

    根據現有刑事訴訟制度,實際上沒有超期羈押的必要或者空間。

    因為,無論是偵查階段的捕後偵查期限、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還是審判階段的審限,在符合特定條件時經一定程式都是可以延長的,而且可以多次延長,如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還可以重新起算。因此,對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而言,公檢法機關完全有充足的時間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各機關職能所賦予任務,沒有必要突破審限羈押當事人,給自己找麻煩。現在都是數字化辦公,各單位案管部門在審限降至時都會提示承辦人及時結案或者辦理延期手續。

    所以,在此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處於羈押狀態的話,儘管時間很長,但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屬於超期羈押。

    例如,我在2012年辦的一起詐騙案,因涉及被害人眾多,到一審終結時,被告人就已經羈押了有兩年半了。我在2013年辦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自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起,經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直到2015年11月27日才拿到終審判決進入執行階段。

    2018年10月26日全華人大常委會剛剛對刑事訴訟法再次進行修訂,其重要內容就是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式。儘管業內人士對具體制度設計、條款有不同看法,但值得肯定的是,國家在努力透過制度設計,讓每年140餘萬件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儘量縮短認罪認罰案件、輕罪案件的未決羈押期限,讓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到少數不認罪或者不宜適用簡易、速裁程式的案件中來,保障這些案件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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