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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開元

    這個問題問你公司的人力資源同事咯,一般的話你入職的時候會協定試用期工資多少,轉正後多少,其實在《勞動合同法》裡是沒有轉正的概念的,但是公司不同,也會有自己的一套章程。

    “轉正”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與以前企業常用的“見習期”的概念是配套的,如果,你們人事叫你寫申請表,你就寫,如果你試用期滿如果單位不做出任何通知,那就恭喜你,說明你透過試用期考核了,轉正後可能福利待遇、檔案管理等方面會有諸多好處,向其他人一樣,建議你服從公司管理。

    其實,還是建議沒事時候多看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你普及點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吧:

    第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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