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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25351181736

    一般而言,對於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孩子由其直接撫養。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除了上述之外,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小孩的撫養權一般要綜合分析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孩子、督促孩子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法院在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孩子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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