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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格局決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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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M丁老師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的學校和水庫管理部門要承擔部份責任。如果認定為意外溺亡的情況下:
如學校放假期間,且在學校做了安全教育提示,學生已知悉的情況下,學校不承擔責任,否則承擔次要責任;
如水庫管理方已在水庫周圍做了足夠的警示提醒,包括廣播提醒、專人巡查、警示標誌等,中學生是成年人,應當清楚去水庫游泳危險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水庫管理方不承擔責任。
在水庫、魚塘、河流等開放式水域,即使管理方沒有設定警示標誌的,發生溺亡事故,死者本身大多都要承擔主要責任,管理方大約會承擔三成左右的賠償責任。“因為水庫等水域只要不是經營性的游泳場所,都不可以私自下水游泳。只要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應該知道下水的危險性,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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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A精神家園
首先,一說未成年人,可能會有人說學校肯定有責任,我們大家就一起學習一下法律規定。如果正常上學期間,兩個女中學生離校水庫玩水溺亡,我們就要分析學校有無教育、管理失職之處,兩個女中學生雖是未成年人但年齡應該超過十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國家《侵權責任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我們就要看,兩個女中學生離校,學校老師、門衛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盡職無責任,教育、管理有瑕疵,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其次,同去四個人兩個是未成年人,另外兩個是成年人,兩個成年人私自帶兩個女中學生外出,未經其父母同意,如果兩個女中學生未滿十四周歲,兩個成年人有可能涉嫌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拐騙兒童罪”等犯罪!既使達不到犯罪的程度,成年人帶未成年人至危險區域,依法負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法律義務,未盡到法律義務,對溺亡女中學生自然應該承擔賠償等民事法律責任!
最後,雖然不忍心,但依法而論,如果溺亡女中學生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其父母如果有監護失職之處,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需要提及,依據國家《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也就是溺亡女中學生如果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就是即過失相抵規則。
夏日來臨,兒童戲水;水火無情,監護教育;珍愛生命,遠離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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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