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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晃晃悠悠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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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蒙恩の孩子
個人角度來看認為這事太過於針對性,直播行業這麼大,聽歌唱歌的主播成千上萬,唯獨盯著她告不太好吧。從商業角度來看,並不完全合理,直播屬於免費形式自願打賞,就跟街頭的流浪歌手類似,路過的人可以隨便聽,給不給錢隨便你,自然不能算作商業目的。但如果把所聽未授權的歌曲影片上傳分享這就算是違規行為,所在平臺方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這一次被告也就是因為平臺方上傳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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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笑牙疼
不守規舉,重判該之,
貪婪無厭,學回爺範,
以證底線,勿可觸邊,
誨育後孫,正大做人…
。。任何門派的真藝術和美作品,都是詩人,詞人,藝術家,科學家和發明人,透過多年的苦讀,勤專,深耕,命巧換來,,享者必心存敬意,厚實淨心,感恩報德,心沉悅慶……如果滿天下的盜坂,鋪天蓋地的侵權,誰去千辛萬苦的創造藝術,開創新篇,科技發明,造福人類?
。。如農二昨日聽一逗屏中所語…
。。。廣東有個嗨岈!
。。。哪裡有愛情?
。。。遍野的工廠!
。。。全它孃的流水線……吊嗨!!
。。因此,尊重知識,遵守法律,天下眾知,從您我做起,人人自已做起,,
同在藍天下,,,各抒其美韻,,,遍野芳菲醉,,,命好夢嬌睡,,,鴛鴦盡情抒,,,淫蕩遼亮沁,,,優雅的人生,,,美致極!醉無際……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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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鄒小櫻
像馮提莫這樣的,作為網路主播,在自己直播間裡表演,會翻唱各種歌曲。當他們在實施翻唱這一行為時,其實就已經侵權了。侵犯的是,其所演唱的歌曲的伴奏帶之網路資訊傳播權。即沒有經過歌曲版權權利人的授權,擅自利用這首歌曲的伴奏,透過網路進行傳播,這就是侵權了。
這種情況發生在每一個主播的直播間裡。像直播平臺,它們會採用避風港原則,即主張說,我們只提供網路頻寬,主播在直播間裡面要做什麼,我們並沒有辦法一個接一個地去考量他們到底有沒有獲得版權。這當然是一個說不過去的說法。對於主播來說,他是在一個空無一人的房間裡表演,但因為透過網路,會有成百上千、上萬的人來到直播間,這時候,他就成為一個公開的表演,這一定觸犯了權利。而平臺本身有監管的責任。這有點兒像演唱會的主辦方,通常歌手如果在上面翻唱了哪首原唱不是自己的歌,其必須獲得這首歌的表演權,而這個侵權的主體,通常不是歌手,而是主辦方。當然,網路主播稍有點不一樣,主播的表演確實是之前不知曉的。
最後,馮提莫一案還是把板子打在了平臺方。這也是一個進步。
12月29日鬥魚馮提莫又出事了,因為在直播間播放未獲授權的音樂,以用作商業目的,涉嫌侵權,被音協告上法院。最終,鬥魚直播平臺“背鍋”,被判罰了2000元。
回覆列表
維護權益是每個人的權利。
直播平臺可以參考ktv的買斷制。
那麼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畢竟直播方成果的權利屬於直播平臺,
而主播們都是和平臺簽約的。
而馮提莫日前也在直播間對粉絲們說出,
火的歌曲費用更高,
幾十首得要上百萬的費用。
可見隨著馮提莫自身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