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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守候216615445

    《治安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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