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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話戲說

    任何法律都不單純是用來判案的。

    法律的目的是管理和約束,要確立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規範行為,這是法律首要的用途。在有案時被用來作為判案的依據,這是法律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表現,而不是其最終目的。

    《漢謨拉比法典》,作為巴比倫的統治者漢謨拉比所確立的法典,其目的自然也是規範行為、確立秩序。這部法典中,有大量的條文是關於契約、所有權和家庭及社會關係的。這些法條既可以在裁判時作為依據,也是平時人們需要履行的約束。

    比如,《漢謨拉比法典》當中的第265條:“如果被委託管理牲畜的牧人行詐騙之實、不誠信歸還新生動物、或者私自出售牲畜,則應當以十倍的價格賠償牲畜所有者。”

    這是很簡單且直來直去的法律條文,但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條文有兩種作用:一是確定哪些行為是違法的(被委託的牧人不可以詐騙、不可以不歸還出生的動物、不可以私自販賣),二是確定做出這些違法行為的人要受到何種懲罰(如有以上罪行,十倍賠償物主)。

    對於法律來說,這兩種作用都是極端重要的。

    當然了,最著名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法條也是這種用途的體現:這條法條規定傷人眼睛者眼要被傷、斷人骨頭者骨要被斷,實際上也是在說無故傷人眼、斷人骨是被禁止的。如果沒有人做出這些被禁止的行為,那麼法律規定的後續措施/懲罰措施就不會被實際使用出來。

    另外有趣的是,《漢謨拉比法典》還對法庭本身做出了約束。如果一個法官在判決中已經做出了決定、並且決定已經成文,那麼就不應該再更改判決。如果需要更改,則這個法官永遠不得再擔任法官。如果有人在涉及生死的案件中做出偽證並經查實,那麼這個做偽證者應當被處死。這些都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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