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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嚎777

    刑事自訴案不存在被告人不來的問題,刑事自訴案一旦確立,象故意傷害經法醫鑑定為輕傷的,屬於自訴案,但並不是常人理解的自訴案件,象輕傷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決定開庭前已將其收監,不會給嫌疑人制造不到庭的機會的。

    嚴格意義上,凡刑法載明告訴的才處理條款,都屬於自訴案,比如重婚罪,財產侵佔,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只有輕傷以下是自訴案),誹謗罪等,但被害者報告後,經司法系統確認罪名成立,會立刻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措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以防其逃避法律制裁。

    提問者用推演法想象,既然是自訴案,肯定和民事糾紛打官司一樣,被告不到庭原告沒辦法。

    民事糾紛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被告人反而喪失了當庭辯解,主張權利的機會。

    刑事自訴案並不是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很輕,甚至不會被判刑。

    刑事自訴案嫌疑人都有可能坐牢,但他們比公訴案嫌疑人多一個機會,取得原告諒解。

    刑事自訴案原被告人可以在庭裡,也可以在庭外調解,如果失去這個機會,被告會被判實刑。

  • 2 # 阿福150298048

    刑事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件,沒有經過公安檢察二級前置偵查及相應的強制措施,故被告人不到庭是有可能的,但既然已刑事立案了,涉及的就不是民事立案的私權糾紛,法院發出的傳票也不會象民事案件傳慄那樣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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