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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zaz1046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各自持一份,一共是兩份。  《勞動合同法》第16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他們就不不讓走”,他們是誰?你是咋個辭職,他們才不讓你走。如果他們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你可以撥報警求助。  

    3、你“已經辭職了10幾天了”是真是假?你手上沒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就不算已經辭職,否則你還是單位的職工。  

    4、你現在沒法去勞動局,因為目前沒有勞動局這個單位。電話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電話。  

    5、依法辭職是這樣: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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