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協作精神
-
2 # 隕石143676075
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在法律規定細節上並不矛盾,但是一些法官在執法過程中的理解有誤差,所以行成矛盾。應該是理解有誤。現實中,能夠完全符合防衛過當行為標準微乎其微,大多數人是理解有誤錯誤套用防衛過當行為。
具體說防衛過當必要具備條件是先動手,在對方沒有任何表述思想和行動時評自己思想傷害對方行為在前,這是必要的防衛過當條件。
所有後動手的行為都是正當防衛,沒有防衛過當細節和前提條件。
當然排除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拘捕反抗行為。
關於細節,只要正當防衛時不是先動手傷人殺人,沒有主動主觀故意性,都應該認定為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該免除處罰。(只要前面無人先動手或者謀財害命,後面危害社會的事就不會發生。)
不矛盾。防衛過當相當於得理不饒人,也就是說你只要惹了我,先打了我,我就以正當防衛展開防禦及反擊,你即便失去攻擊我的能力我也要攻擊你,這就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基本區別是一個是擴大事態,一個是控制事態。實際上這兩者在案件審理時是不難區分的。透過其人品,及意識思維在心理專長人面前是能夠判斷出當時真實意圖的。只要站住理就把對方往死了打,這是不行的,這會給高智商犯罪分子鑽空子的。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