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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36867717565

    這類火災事故屬於責任事故,也就是租客自己的責任為主,但是屋主就一定完全沒有責任,請對照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中,有無約定由租客做好租賃期間的日常防火防盜等事宜; 2、屋主有無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內滅火器齊備,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等); 3、有無親自或委託他人(一般是物業)對日常消防安全進行檢查。 以上幾點做到了房東基本上就免責了,肯定不用賠錢也不用負刑事責任了,如果租客還糾纏不清的,可以明確告訴他過失引起火災也是違法,具體條文是消防法第六十四條,其全文如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至於火災證明不知道你是要用來幹什麼,但是一般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或者區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一般是防火科)會在完成火災成因調查之後,給各當事人(屋主、租客)一份火災事故(簡易)認定書,該認定書不能作為索賠或起訴的依據,僅僅用作證明確實發生了火災以及火災的簡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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